送交者: haha 于 June 17, 2019 07:30:34:[新观察/xgc2000.org]
香港是民主制度吗?
这个问题其实不好回答。以前的答案是,香港只是某国的殖民地,香港人没有投票权选举总督,所以不是。那么,97以后呢?97以后依然是资本主义制度,或者,再严格一点,是我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中央人民政府直属的资本主义制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这个当然是一种创新。理解一下,经济上似乎明确是资本主义,那么政治上呢?
根据中英协议和基本法,香港的特首由中央任命,并不是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出来的,所以,一般认为这一点决定了香港不是民主制度;但另一方面,香港有立法会,其行政部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运作,由独立的廉政公署,香港的司法体系更是标准的英制,又具备了民主制度的所有特征。在目前的事件上,也有很多说法是要捍卫香港的民主制度。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究竟什么是民主制度,或者,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志是什么?
首先,一人一票,以及国家元首或者行政长官是否由选民选举产生,这个可以说是民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但并不真正是民主制度的根本特征。否则,我们没有办法说在妇女和黑人获取选举权之前的美国是民主制度,也没法说执政党党魁直接成为政府首脑的英国德国等国家是民主制度。民主和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并不能划等号。所以,香港有没有实现真普选,并不能是香港是否民主的标志。
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特征,简单可以说是这三点:第一,是否承认天赋人权,即自由权利。第二,是否有一套政治法律体系保护这种自由权利。第三,这套制度是否可以被推翻。
首先,是否承认天赋人权,就是说是否承认公民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具备其人身权利,而且是最高的优先等级,不存在其它更重要的权利,比如生存权、国家的发展权强盛权等等,即便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权利,也不能高于个人权利。我们都知道,美国独立宣言一开篇就“我们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并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而我国也是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只不过一般情况下其权利都被代表了,同时也经常听到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或者没有国哪有家,没有家哪有你这样的论断。其义自现。
第二,保障公民权的政治法律体系。基本法在对香港整体作出一些规定后,基本是全盘接受了香港的原先政治法律制度,至今也没大改变。所以说,从实践上看,香港目前的体系是符合要求的。但是,法律层面,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但同时,基本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务会员会可以“将有关法律发回”,并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也就是说,香港立法机构法律上并没有实际上的立法权。虽然迄今唯一我们没见过被发回的香港立法的案例,但这个法规确实存在。所以结论是,香港目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但随时可能不符合。
第三,这套制度是否可以被推翻。西方国家一般都遵循公民自觉的原则,也有在重大问题上进行全民公决的程序,比如英国脱欧,美国更是宪法上规定了公民的持枪权,被认为这是美国民主制度的一个最终保证。
基本法上当然没有这个规定,不过港人一直相信他们拥有所谓的“公民抗命”的权利,即便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法规,也可以因为公民抗命而被推翻。但是这一点在实践上是否成立并不知道,至少没有成功案例。
可以看到,以上三点因为答案模糊,我们似乎无法判断香港是否民主社会。好像是,又好像不是。抛开纸面探讨,我们看这次的修例。港人明显认为修例是对他们自由权利的侵犯,并且以前所未有的参与度进行了抗争。事情的结果还没有出来。但结果无非两种:
一,港人认为成功的结果,也就是法案完全撤回,那么可以说公民的权利得到承认并且在立法程序中出现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时候港人有机会和方式将其成功组织,那么,可以说符合了以上三点,香港可以被称为是民主制度;
第二种可能,港人失败。条例被直接或者换一种港人依然不能接受的方式通过,并且无力做出改变,那么,可以说前面三条都不符合了,也就是说,香港不是民主制度。
所以,香港是不是民主制度,答案取决于未来一段时间内在那里发生的事件的结果。需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