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評:放生更多逃犯 何苦還去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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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明报 于 May 30, 2019 18:33:43:[新观察/xgc2000.org]

回答: 吳偉:結束一黨專政唯一機遇 六四槍聲響 政改一夕亡 由 明报 于 May 30, 2019 18:32:07:

【明報社評】政府公布修訂《逃犯條例》新建議,針對罪行刑期提高移交門檻,以及提出引渡方必須是當地中央機構。政府接納建制派和商界意見,作出這次決定,也許有助修例草案在立法會通過,惟未足以回應社會最大關切和疑慮,加強人權保障措施實際效用難言。政府再三強調,修例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以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然而新方案縮小移交安排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實際是放生更多逃犯,不僅背離初衷,甚至令更多違法者將香港視為「逃犯天堂」。政府倉卒修例,但求盡快通過,可能留下更多後患。

荒腔走板恍如賣大包

令香港更似逃犯天堂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下月「直上大會」,連日來政府官員推銷修例,與商界等多方面人士接觸聽取意見,最終得出今次修訂方案。綜觀新方案內容,不能說政府無視外界關切,惟修訂內容並未對症下藥。

新方案因應移交門檻、處理程序以及移交者人權三方面,提出6項「額外保障」,包括根據罪行最高刑期,將移交門檻由早前建議的3年提高至7年,意即最高刑期在7年以下的罪行毋須移交;要求移交的一方,必須是能夠代表當地中央政府的機關,以內地為例,提出移交或刑事協助要求的,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兩項主張,均是最近本地商界和建制派的建議,政府採納相關意見微調方案,理論上有助確保立法會夠票通過草案,然而進一步縮窄移交罪行範圍,代價卻是愈益背離政府所講的堵塞法律漏洞初衷。

今年初政府提出修例,建議涵蓋的46項罪行,包括謀殺、貪污、商業欺詐、偽造文件等。最初官員信誓旦旦,指出46項移交逃犯罪行是「國際標準」,不能斬一截出來,減少罪行涵蓋種類,未料在商界大力游說下,政府其後剔除了其中9項主要關於商業和經濟的罪行,同時又將移交門檻由最高刑期1年上調至3年,變相讓一些違法商人堂而皇之得到本地法律包庇,縱容特權不公不義,向外界釋出極壞信息。今次政府進一步向商界意見傾斜,將移交門檻進一步提高至7年,意味再有7項罪行不會被移交,當中包括刑事恐嚇、將槍支交予無牌者,以及一些與色情活動有關的罪行,勢令更多違法者有恃無恐,得以大模斯樣利用香港逃避法網。

政府最初提出的46項移交罪行,均是國際公認的嚴重罪行,具體判刑輕重視乎各地法例和案情,不能簡單以罪行類別區分。舉例說,在美國,逃稅是重罪,最高可囚10年;2008年金融海嘯後美國驚爆馬多夫龐茲騙局案,投資者損失超過500億美元,馬多夫雖非殺人犯,然而仍因證券詐騙等11項重罪,判監150年。常人眼中,刑事恐嚇以及涉及槍支的罪行,肯定是嚴重罪行,豁免這些重罪,會影響警方打擊跨境罪案的工作。現在政府官員強辯,在46項嚴重罪行當中,又有一些屬於「最嚴重罪行」,需要「先行」修例處理,其他容後再談。公眾不禁要問,政府是否認為香港不能成為「最嚴重罪行逃犯」的天堂,卻可以成為「其他嚴重罪行逃犯」的天堂。

移交門檻高低非重點

人權保障才是真關鍵

社會對修例的最大憂慮,不在於移交門檻是否不夠高,而是面臨移交者在外地能否得到公平審訊、基本人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政府表示,新方案加入了一系列措施,保障當事人在審訊中的權利,包括在個案移交雙邊協定中加入無罪假定、公開審訊、疑犯可有律師代表、有盤問證人權利、有上訴權,以及不能強迫認罪等要求。香港社會重視人權,保障愈多愈好,然而新措施是否足夠,恐怕不少人心裏仍有一個大問號。

政府官員強調,任何個案移交協議,都是經由兩地法院嚴肅處理,既然雙方在協議同意公開審訊等安排,沒理由假設對方會違反協議,若真的出現這類情况,特區政府會提出交涉,國際社會亦會譴責。理論上,政府的確可以這樣說,不能假定尋求引渡方一開始便包藏禍心,然而協議實際執行,仍有可能鬧出很大爭議,例如當事人投訴被迫認罪,審訊一方堅稱沒有,雙方各執一詞,港府已將人交出,無法掌握內情,充其量只能表達一下關注。如果尋求引渡一方事後真的「走數」,港府並無多少板斧保障被告權利,唯一能做的就是表態「無下次」。

政府多月來一直強調,修例草案明文禁止因政治目的移交犯人,然而為求達到政治目的,假借其他名目尋求引渡並非難事,國際上偶爾也有類似風波。當局表示,即使法庭頒下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仍可以「人道理由」,作出不交人的最後決定,可是如果要求交人的是內地當局,恐怕不會有多少市民相信,行政長官會向中央說不。新方案對於人權保障的措施,未足以釋除公眾最大疑慮,針對罪行刑期提高移交門檻的做法,到頭來只是放生了大批違法者,有違修例初衷。如此兩頭不到岸的方案,強行通過對香港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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