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yale721 于 September 17, 2006 21:11:40:[新观察/xgc2000.org]
《制约-监督体制》 全文在此:http://www.free webs.com/yale721/Zhiyuejiandu.rar
本文并非为了专讲共产党的坏话,当然也不是为了专讲它的好话。
作者希望有机会讲一些真话、实话,以帮助共产党实行政治体制改革。
因为在国内一时找不到媒体或出版社可以出版,而本人又想使文章能尽早面世,
所以特借贵版一角张贴。
也欢迎海外出版商联系纸版书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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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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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节选:
在这里我们试图用物理学中的"势"的概念来说明领导权的无强迫性。我们知道,同一物体从高处堕落,它处的高度不同,堕落后对地面的打击力的大小是不同的。该物体离开地面的高度越大,落回地面时对地面的打击力也越大,这时我们称该物体在重力作用下作功的能力越大,或者说该物体具有较大的势。"势"的大小体现了物体作功能力的大小。这种"势"不是地球上的物体独有的,而是物体和地球共有的。因为没有地球,就没有重力,物体就不能在重力的作用下往下掉,也就不能对地面产生打击力,也就谈不上打击力的大小。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政党的政治纲领也是有一定的"势"的,其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率的高低就成为评价一个政党的政治纲领的"势"的大小的指标,得到的认同率越高,政党的政治纲领的"势"就越高(如同物体所处的高度越高),而"势"越高,表明政党的领导力越强(如同该物体在重力作用下作功的能力越高),它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就越大,而领导权就是这种"势"的外在表现。同一物体在其堕落后要对地面产生更强的打击力,适当的办法就是提高它的高度以得到较高的"势",而一个政党要提高自己的领导力,适当的办法就是提高自己的政治纲领被社会成员的认同率以得到较高的"势"。政党的政治纲领的"势"的大小,是依靠社会成员的认同率的高低积聚出来的,可见,提高政党的政治纲领的"势",关键不在社会成员,而在政党自己,就是政党必须提出能更多地为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政治纲领、主张、政策等来适应社会成员,而不是强迫社会成员服从政党的政治纲领、主张、政策。由此领导权作为这种"势"的外在表现,自然就不是强迫而生的。当然,物理学的概念并不能不加改造地直接沿用到社会领域,但是在这里我们细加考虑就可以发现,两者唯一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政党的政治纲领、主张、政策等一经制定和提出,它不是消极地等候社会成员的认同,在这里政党自己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它可以通过自己的成员积极地向民众解释自己的主张来唤起民众,并且通过自己的成员的模范行动和身体力行来吸引民众,但仅此而已。
5,看一看"以党治国"
"依法治国"的反面是"以党治国"。以党治国,指的就是执政党凌驾于国家政权机关之上,以党的名义和身份居高临下地直接向国家政权、社会成员发号施令。但"以党治国"不仅是对这种情况的一种描述,它还实实在在是一个历史名词。以党治国,这是"共产国际"的创始国社会主义苏联的一个创造。苏俄的集中制由来已久(这在本文的下半部将要特别谈到),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苏联党政军一元化领导、中央高度集权、党政不分、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成为一种成熟的模式,它对社会主义各国均产生巨大影响,成为各国共产党学习和效仿的榜样。这种制度对我国的影响是双重的,其一,由于中国共产党的产生直接受到共产国际的具体指导和帮助,一开始就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而开展活动,可以想见共产国际和苏联的一些制度和思想对中共的影响;其二,是孙中山在探索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过程中,经历了多党政治的失败和屡屡挫折后,以俄为师提出了"以党治国"的思想。早在1920年,孙中山就开始明确使用"以党治国"这个概念。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思想的核心是以革命党主义治国。他明确指出:"所谓以党治国,并不是要党员都要做官,然后中国才可以治,只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简而言之,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但此后蒋介石将以党治国演变为一党独裁。对国民党的以党治国,中国共产党是一贯坚决反对的。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作风对我们党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早在1941年4月,邓小平就发现在我党领导的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中存在着党政不分的现象和危害,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以党治国的不良倾向,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毫不客气地指出"假如说西欧共产党带有若干社会民主党的不良传统,则中国党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国民党的不良传统,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为此,邓小平鲜明地提出了"反对以党治国"的口号,邓小平并且用较为严厉的言辞警告说:"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其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但由于当时处在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邓小平的这一思想未能引起全党的应有重视,以党治国的作风在党内依然逐渐盛行起来。1942年9月,即邓小平发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的第二年,党中央作出了《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关系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建国后,这种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党领导一切的以党治国体制就顺理成章地成为执政党治国的现成模式,又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更加广泛地仿效和照搬苏联以党治国的模式。毛泽东又过分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提出了"党委决策,各方去办"的领导原则,致使党的领导职能被无限制地扩大,党的领导完全被行政化、权力化了,党成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万能的管理者,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经济组织却成了党指挥的工具。
以党治国的直接后果,就是树立了党权至上,强化了权力本位,使党的机构和职能全面权力化、行政化,相应地使国家政权机关的职能和权威大大弱化和边缘化。这种治国模式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质上降低了党的威信,削弱了党的领导,最后导致人心背离。可以说,正是这种"以党治国"的领导方式的延续,最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样长时间的全国范围的大内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了空前的破坏。
甚至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听到的永远是"加强党的领导",执政的中共并没有更多地反思几十年来走过的曲折道路所透示出来的真理,就是在这种不断的"加强"声中,权力逐渐地集中到少数人手上,专断也就此形成。
4,"全盘西化"为什么不可行?
作为一篇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文章,本文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对"全盘西化论",权威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作了说明,指出,它是中国近代史上主张中国走欧美资本主义道路,全盘西化的政治思潮。出现于戊戌变法时期,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主要代表有胡适、陈序经等人。戊戌变法时期,维新志士樊锥要求改革,提出从繁礼细故到大政鸿法,"唯泰西是效"的观点。辛亥革命时期,邹容设计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方案,要求"悉准美国办理"。辛亥革命后,胡适表示:"吾于家庭之事,则从东方人,于社会国家政治之见解,则从西方人"(《胡适留学日记》)。这是在五四运动前后一些青年学生关于中国前途的一种思考和选择。30年代初,在中国文化出路的讨论中,胡适、陈序经等人全面提出了全盘西化的主张,当时在广州、北平等地,以《广州民国日报》、《独立评论》等刊物为阵地,就全盘西化问题展开讨论。"全盘西化"一词,是陈序经在讨论中首先概括出来的。他写有《中国文化的出路》、《中国西化观》等多种著作,认为中国"样样都不如人";西方文化是世界文化发展的方向;中国已经走上了西化道路,不能不朝西化的方向继续迈进;西洋近代文化的主力――个人主义能够救中国。他的结论是"彻底的全盘西洋化"的办法,是挽救中国民族危亡的唯一出路。胡适的观点与陈序经有所不同,其全盘西化观有着牢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据。他的思想基础是崇洋亲美思想和民族自卑论,认为"我们必须承认我们自己百事不如人,不但物质机械上不如人,不但政治制度不如人,并且道德不如人,知识不如人,文学不如人,音乐不如人,艺术不如人,身体不如人"(《胡适论学近著·介绍我自己的思想》)。他甚至认为中华民族是"一分像人九分像鬼的不长进民族"(同前)。他的理论根据是实用主义和世界主义,认为有用即真理,反对"狭义的国家主义"(即民族主义),提倡"世界的国家主义"(即世界主义)。他认为中国不能革命,也没有资格革命,只能进行一点一滴的改良,实行全盘西化。胡适的全盘西化实际上是要全盘美国化,其实质是要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以胡适、陈序经为代表的全盘西化论,批评了中国文化本位的立场,冲击了国粹主义思潮,介绍了西方文明和科学、民主、自由思想,具有反对封建愚昧、反对独裁专制的进步作用。但是,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方法论上来说,全盘西化论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外国再好的东西也必须与本民族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经过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才能实现,才有生命力。胡适等人不考虑中国的国情和近代社会的性质,以高谈阔论来对待近代中国的出路问题,必然误入歧途。
说"全盘西化",本身可能在概念上存在模糊性,因为西方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并不完全一致,思想意识形态也非决无差别,那么所谓的"全盘"该怎么个"全盘"呢?你不可能既采用英国的有限君主制,又采用法国的半总统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也相差很大。但今人说"全盘西化",当并无对这种西方制度存在的内部差别的不认识而会无所适从,作为一个名词,这个概念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直至沿用到了今天,所以我们不必把讨论的重点放在"全盘"上,而应放在"西化"上,如果大家都同意"西化"是必要的,再讨论在怎样的程度上可以西化,以及具体的或者"美国化",或者"德国化"。那么,界定"西化"这个概念的内涵,才是重要的,同时我们发现"西化"这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对它的内涵的认识却并不是很清晰的。一种带有权威的观点认为,所谓"西化",就是试图在政治上用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取代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在经济上用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思想文化上用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取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11]。
然而,这样的概括是存在着问题的。因为,"多党制"、"议会制"只是一国的政体,而"人民民主专政"说的是我国的国体,至于"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非国体,也非政体,这三者是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另外,私有制和公有制在一国经济中的比例在国体不变的情况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该国的经济制度却是所谓的"混合经济",即存在着国有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存的局面,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二者的比例此消彼张,1970年代,英国工党执掌政权期间,大幅度推广经济国有化,企图改变国内经济"滞胀"状态,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执掌政权后,又改变了二战以后历届政府奉行的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在国内推行国有经济私有化,以促进经济复苏。在英国,这种强调私有化或者强调国有化成为刺激国内经济发展的手段,可见一国的国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比重并非不可改变。在当代中国,私营经济从无到有并逐步壮大,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升高,它的税收对国家的贡献越来越重要,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民生活的提高。今后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还会升高,国家似乎并无计划要遏制这种趋势。而在一国的企业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即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后,它的产权的变更和转移也就是股份的变更和转移,是很简单的事。据此,可以认为,私有制和公有制并不能成为不能"西化"的原因。
在上述关于"西化"概念的内涵中,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社会意识形态。这就是政党的政治理念,就是以写在一党纲领中的内容为主体的思想体系。
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不能作为社会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是很简单的道理,因为它不属于政治体制的范畴而高于政治体制这个范畴。在中国,政治体制这个概念始用于1982年 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十二大的报告指出,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由此正式使用"政治体制"的概念。此后,这一概念在中国逐渐推广开来。学术界对政治体制概念的解释并不一致,有人认为,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具体化,是政治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它包括政治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管理形式,机构设置以及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公民权利和公共舆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运行方式等一系列具体制度。有人认为,政治体制是比政治制度更广泛的概念,它涵盖国体、政体和具体政治规范。它不仅包括政治制度,还包含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它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的政治设置(国家、政党以及各种政治性的组织,它们各自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各种政治规范(法律、法令、行政命令等),政治运行机制(政治管理方式和原则、决策程序和立法程序、政治信息的传递和沟通)。还有人认为,政治体制就是政治的决策机制。它涉及到影响决策制定和实行的各个方面,包括了政治结构、政治功能、政治制度、政治过程和政治文化等政治的基本方面。中国学术界对政治体制概念的含义仍在进一步探讨中(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在这里我们看到,虽然对政治体制概念的认识不一,但都没有将政党的政治理念划在其中是一个共同点。实在说来,政党政治理念属于思想意识范畴,而政治体制属于社会政治生活层面。对于一个非执政党而言,它的政治理念可能根本不为人所知,因为它的对外动员力有限,外界对它的了解也有限。执政党的政治理念之所以重要,仅仅因为它是出于执政党。就一个政党而言,它的政治理念并不是不可改变的,而是处在可调整的范围,随着政党对世界的认识,对社会问题的认识的变化,将会逐步调整提出切合实际的政治理念并将它化为自己的意识形态。但政党的意识形态或称政治理念不在政治体制改革范围,应当成为定论。
让我们回到题目吧,我们说全盘西化为什么不可行呢?我们能不能说服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放弃自己的政治理念呢?不行。不为别的,就因为全盘西化了,政治理念改变了,中共就不是中共了,共产党在今日中国就没有地位了,不要说不能继续执政,连立足之地恐怕也没有了。这样一个问题,只能由中共随着自己对社会认识的变化自己作出调整。这倒不是不可能的。
2,领导权和执政权,执政党?领导党?
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这种观点。
在本文的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讨论了领导权的概念,现在要具体地看一下中国共产党在以往,在自己执政以前是怎样领导中国的革命事业的。当我们说,在中国人民的民族解放斗争中,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种说法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人民是怎样选择的?是投票?是发表声明?是开会宣布?看一看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争宪政的民主建国主张及其在根据地、解放区内的民主实践,同国民党"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独裁方略及其在国统区内的腐败专制统治所形成的鲜明对照,再看一看中国共产党如何提出和提出了怎样的政治主张是十分必要的。1940年,毛泽东提出,民主共和国应当实行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无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实行混合经济、节制资本、平均地权的政策,并保证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不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同年,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毛泽东说:"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这个宪政运动的方向,……它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谁能违拗这个方向呢?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在1945年,毛泽东号召人们克服一切困难,团结全国人民,废止国民党的法西斯独裁统治,实行民主改革,将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和富强的新国家,并指出:"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他还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并提出应当在人民享有充分自由的前提下,"在全部国土上进行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产生民主的国民大会,成立统一的正式的联合政府。"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共产党的成功与国民党的失败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真理。当中华民族遭受外来侵略者入侵的时候,中国共产党人站在民族解放斗争的第一线,他们宣传自己的主张,号召人民起来斗争,更用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实际行动和牺牲精神向外界表明为了民族的利益他们甘愿牺牲自己。让人们看到依靠他们可以使自己从外国侵略的苦难中解脱出来,人们情愿相信他们宣传的主张,情愿响应他们的号召,从而主动地跟随中国共产党一起去奋斗,更多的人是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中国共产党,人民"用小车推出"(毛泽东语)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对这些人而言,中国共产党自然就是他们的领导者。当然,对那些没有作出这样的认同的人而言,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他们的领导力量。这里讲的是领导权的取得,它来自于人民的认同和服从。第二层次,当中国共产党完成了自己对中国人民的解放战争的领导时,中国共产党也取得了人民让渡国家管理权的回报,取得了执政党的地位。这时,党和人民不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受让权力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领导权的最高级。
领导权的丧失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被领导者不愿再跟随领导者,这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自然解除,例如联合政府中的某一个政党退出联合政府,例如人民对一个政党的政治理念理解的深化导致对它的抛弃;第二、当一种事业已经结束,这种关系也就结束,又在新的事项上重新建立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例如,今日若人们还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我们今天抗日的领导力量显然为错,因为今日并无这样一项事业让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所以抗日战争一结束,中国共产党就不再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因为抗日战争一结束,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就不再存在;第三、当这种政治力量自己放弃了领导权,也就是不再号召人民、不再带领人民时,这种关系也就解除,当然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而执政权呢?首先,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暂时交出自己的权力给那些选出来的人来组成国家,这种选择通常是采用法律认定的方式,比如说人民的选票等,而当这种选择出于大多数人民时,被选择者就成为国家的管理者,这时他们以人民的名义管理国家事务,他们的管理行为产生两个结果,一是对全社会全体人员,他们都是社会管理者,而不论这人是否选择了他们,甚至压根儿就反对他执掌政权,都必须服从这种管理,也就是所选出来的代表所拥有的权力对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发生作用,直到人民把他从管理国家的位置上拉下来;第二,他的管理行为由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保证。而相比之下领导权则明显不同,这种权力的效力并不是对所有的人有效,而仅仅限于那些愿意跟随它的人,愿意听命于它的人,愿意响应它的人。而对于那些并未跟随它的人,共产党并不是他的领导。简言之,领导权并不是普遍有效,并且也不具备强制力。
对照上述观点,首先需要指出,领导党这样的概念只是在政治协商或统一战线内部存在。就是将几个同类事物放在一起的时候,其中有一个处在显要的、关键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这就是将共产党和其它的民主党派放在一起看,就是我们在考察政治协商制度时看到的,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统一战线,在这样的一个关系中,共产党处在领导的位置,起领导的作用,是领导党。因为对统一战线中的各个政党而言,各个党派聚在一起,自愿形成一个统一战线的关系,而共产党在其中起着显要的、关键的作用,担负领导的角色,就是共产党发起成立了这样的统一战线,用共产党的主张来感召各个民主党派,后者产生认同感并加入进来,共产党用自己的主张来吸引各个民主党派从而形成一个统一战线,当各民主党派认可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共产党在其中就自然处于领导位置。这种情形与我们刚刚谈到的领导权的取得和运作是一样的。
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在中国存在,在西方国家其实也是变相存在的,就是在几个政党的联合政府中,有时会有其中一个政党得到相对比较多的选票,立于大党的地位,它在这种联合政府的参加者中,就处于领导党的位置,成为联合政府的主角。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依然属于执政党的范围,它的领导地位相当于西方国家联合政府中的相对多数的政党,并不是在中国绝无仅有的。而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中并无一个执政党又是领导党的情况。因为对于执政党而言,它的地位已经处于可以保证自己的政治理念得到贯彻(得到国家的认可而取得强制力),不再仅仅依靠号召、宣传等等柔性的手段,这使得执政党的政治理念更容易得到贯彻。
第二、上述观点认为,党的领导权不是基于选举,而是采用暴力革命手段夺取国家政权而取得的,党领导权的合法化途径与选举无关,它奠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印证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这一点既无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理论根据,又不能说明领导权实际上并无强制力这样一种事实,倘若说,党的领导权是基于暴力革命而得,就无法理解这样得来的权力为什么没有强制力保证。诚然,我们的记忆中,有污辱党的名声而获得罪名受到惩罚的事例发生过(例如"文革"时期即便说一句"毛泽东也有缺点,共产党也有错误",可能就被打成反革命而被判刑),但这种获罪和惩罚并非出自政党的权威,而是政党作为执政者所掌管的国家机器的权威。批评政党却要受国家机器的强制力的惩罚,这是党政不分造成的现象。即是在今日中国,中国共产党处在执政党的地位,它依然不能用强制力来"领导"人民,出于国家管理权力外的东西,他并不能够用强制力强迫人们接受,因为既非国家管理事务,它就不能动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作为一个政党,它并无对人民的强制力。
第三、这种观点还认为广义上的领导方式包括执政方式在内,执政方式是党的领导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现在要指出这样的观点将导致矛盾。我们从权力失去的角度考虑。首先,这种观点在先前说到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既有领导权又有执政权,领导权和执政权是执政党同时拥有的两个权力,那么我们假定因为某种原因有一天它失去了执政党的地位,请问,他是否还拥有领导权呢?如果说领导方式包括执政方式在内,那么丢了执政权应当还存有残余的领导权。但是这与事实不符。我们看一看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党(统一工人党、统一社会党等)当他们失去了各自的执政地位之后,无一能保证他们还存有残余的领导权,因为人民既将他们从执政的地位上赶下来,就不可能再被他们的政治理念所吸引,就不会去跟从,去响应,而对于这些执政党而已,既然失去了执政地位,整个政治理念的魅力就丧失殆尽。这里必须指出,这些昔日的执政党都合乎"党的领导权不是基于选举,而是采用暴力革命手段夺取国家政权而取得的,党领导权的合法化途径与选举无关,它奠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印证于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看到,领导权和执政权有三个主要不同。第一、权力的来源不同。领导权是认同者的跟随、响应,执政权是让渡权力人的选择;第二、权力的效力不同。领导权只对跟随、响应者有效,这种权力不具备强制力,而执政权一旦取得,权力拥有者对社会全体人员都有该项权力;第三、权力的失去不同。领导权的丧失有上述三种情况,执政权的丧失则是因为让渡权力者收回权力另给别人。但是,两者确有几个相关联之处:其一,就是执政意味着处在领导权的最高级;其二,当我们指出在今日中国,应当由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主导一场政治体制改革,倘若中共放弃这样的领导权,就是放弃自己的应尽职责,那么有一天被人民被历史赶下台也是可能的,这种说法的理论依据就在于这种领导权已经变成为执政权,而执政权在本质上就是对于让渡这种国家管理权的人的责任。其三,并不是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处在执政党的强制"领导"之下,因为对于国家管理权限之外的东西,国家并无强制力,执政党自然也就无力干预。其四,执政党作为一个政党,在执政权力之外它依然可以提出自己的某些思想、主张,但这些既非执政权力之内的事物,就不能强迫人们接受,而人们的响应不能视为出于对社会管理者的臣服,人们的不响应也不能视为对社会管理者抗拒。这里的情形与党处在非执政时的情形相似。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存在于其中的执政党的角色的转换。执政党管理国家,是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不是政党的身份;对那些非国家管理事务,执政党依然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意见等等去影响人们,但这些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在本章的最后,我们要指出这种观点的错误所带来的危害。在我们讨论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制度的关系时,将会看到一个悖论难住我们,就是一方面有这样的命题: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又有这样的命题:人大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要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这种似是而非的论点,正是混淆了执政和领导,其思想理论基础就是这里提到的这种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的观点。
1,人大代表选举。
前已指出,人大代表的选举事实上是关系到执政党既要保证自己的代表在人大占据一个多数以保证自己的主张能够被通过,从而化为国家意志,但在选举中又没有把握保证这种多数必然能成为现实的大问题。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各种看起来不公正、不民主的选举手法,例如在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候,将代表的政治身分(是否中共党员)事先规定给各个选区,实在是执政党的无奈之举,也是暗箱操作的内在原因。可以想象如果因为中共代表没在人大占据多数结果导致执政党方面提出的动议常常不能被通过,那还怎么叫执政党?在执政党看来,此类做法虽然看起来显得不那么公正、不那么民主,但对于保证党的代表占据多数这一战略要求,这点不公正、不民主实在算不得什么。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情况,而对于更高几个层级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都是在有共产党的代表占据绝对多数的各级人大的间接选举,要保证党事先圈定的人员当选代表,把握是很大的。这就是人大选举不能提高层级的真正原因!可以想象,在没有一种方式保证执政党的代表总能占据稳定多数的情况下,高层级的人大直接选举总是不可能的。同样能够想象,在共产党不能绝对保证自己的人选当选国家主席的情况下,党不会采取任何步骤推行这种直接选举。这就是问题的实质。党不可能冒这种风险。因为假如共产党的代表不能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据一个稳定的多数,或者甚至是处在一个明显的少数,那么至少是从理论上说,共产党已经失去执政党地位,而这是无法想像的。至于说"中国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首先人的文化素质就不够"等等只是一种托词而已。在本章的尾后列出了三件附录,均出自《新华日报》,具体描绘了建国前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陕甘宁边区政权是如何实行普选的,当时陕甘宁边区很穷,居民的文化素质也很低,这几个小品文值得今天的共产党人好好读读,好好思考。
这是从执政党的角度看问题。我们还应当从人民的角度看一看。毫无疑问,从人民的角度看,说现在的选举就是"主权在民",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公正选举",那是不能叫人信服的。
顺便指出,这种层层间接选举,对执政党及其中央权力机构而言,并非什么坏处也没有。一方面是大多数国民事实上处于政治过程之外,另一方面则是中央权力基础逐渐远离普通民众,久而久之,中央权力机构的合法性将失去支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代表产生的方式和选举制度存在的不合理性事实上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它在国家事务中的作用,使得人民代表大会的声誉与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地位大大地不相称。"代议制"既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力,那么选举人可以选举谁的问题就与这一制度本身同样重要。如果公民普遍缺乏参与热情,只能是这一制度本身有问题。如果能把公民的参与度视为衡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成功与否的标志,那么这一制度就真的成熟了,除此以外,单纯从理论上分析制度的优越性并无实际意义。
在这里我们要回答为什么说选举人可以选举谁的问题是与代议制度本身同样重要的问题。"代议制"的前提是承认主权在民,但既知主权在民,就应当明白主权是不可让渡的,因为让渡了主权,人民就没有了主权,"代议制"的前提就没有了。人民不能将主权的行使委托给任何人,不论是君主还是代表。人民让渡的是一种治权,这是一种依附于主权的权力,是公共力量的受托者,是主权体的公仆。那么,如何确认人民让渡的是治权,而非主权呢?这就是人民当保留对受让者的选择权和必要时收回自己让渡的权力。这样,当受让者(政府)惰于行使社会管理权力或者走向人民的反面不再是人民的公仆,人民依据自己的主权可以将政府推翻而将治权让渡给他人。这就是为什么人民能否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同"代议制"本身同样重要的原因了,这也就是当政府走向人民的反面时,人民有权革命的理由了。由此我们看到了为什么人民的选举权的自由运用是重要的,倘若不能落实这种选举权,连这种选举产生的政府是否真的代表人民都应该怀疑,连这种"代议制"是否真的是"代议制"都应该怀疑。
这次我们看到了矛盾所在,看到了问题的实质!
这里至少还有四个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就是,上面说的一个稳定的多数应当如何确定?本文认为,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实际上中共代表的比例占据着70%左右(其中党政领导的比例占到总数的40%左右)[34],此外人大常设机构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属安排性质的党政离退休干部(他们通常都是中共党员),这是偏高的,这个比例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党有效地行使执政权的要求,反而出现了两个负面的影响。其一,中共代表比例过高,人大就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党代会,形成党与人大混然不分的局面,影响到人大群众基础的广泛性和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也不利于发挥人大作为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功能;其二,中共代表比例过高,可能导致非党代表普遍反对的议案仍旧因为中共代表投赞成票而获得通过,结果导致党脱离人民。在考虑中共代表的比例的确定的时候,应当考虑两点,一是对于一般的议案,不因非中共代表的反对过多而阻碍议案通过,这要求中共代表的比例大于50%,二是对于特别的议案当非中共代表反对声过高时,应当阻碍这一议案被通过。这里,一般议案的概念是指按照人大代表的简单多数同意即算通过的议案,特别议案是指需要人大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才算通过的议案。我们设想某个特别议案得到中共代表的一致同意,并且得到非中共代表的一半以上同意应当是这个议案通过的充分条件,那么可以算出,当中共代表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时,总的赞同率就达到了75%。由此可得我们所要的比例就是51%就可以。
这样的分析是极其保守的,事实上,对于一个一般议案,中共代表全部同意的,不可能非中共代表全部不同意,所以中共代表不必占50%;对于一个特别议案,得到中共代表的一致同意(虽然也有某个特别议案得不到中共代表一致同意的情况,但情况不应该很糟糕,否则就必须考虑这个议案或许真的存在严重缺陷而应当进一步地修正),并且得到非中共代表的一半以上同意而得到的总的赞同率75%是远远高于三分之二的,所以中共代表也不必占50%,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将中共代表的比例适当下降,当我们考虑什么样的比例是适当的时候,看一看历史往往是有益的。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实行的"三三制"原则吧,1941年中共提出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指出:"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常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之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有三分之二为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当时,共产党员人数只在抗日政权中占三分之一,另外非党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派占三分之一。毛泽东用"在质量上具有优越的条件"(毛泽东:《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办法,解决了中共在并不占多数的政权中实施领导的问题,并且获得了成功。综合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提出实施"分别选票制"时,相应的《选举法》内容可以表述为:共产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例为大于33%而小于51%。在这样的前提下,实施"分别选票制",这样可以使不同的利益要求尽可能多地通过人大这一制度化渠道得以表达,同时又能够保证党的领导的实现,并使党不脱离人民群众。
这样的做法,考虑到了在现阶段中共处在执政党地位而又对自己的代表能否在民意表达中胜出缺乏足够的自信的实际,然而我们已经指出,这毕竟以牺牲公民的部分"自由意志"为代价,这从理论上是不可取的,所以即便出于一时的考虑不得不这样做,也应当从一开始就设定一个目标,就是在一个时期例如二十年(二十年这个概念在本文中有特殊的意义)的过渡之后,取消这种"分别选票制",到那时候,共产党的代表候选人完全通过全社会的普遍竞选产生,与非共产党公民竞选无异,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定的共产党的候选人的比例应当是从51%到33%逐届递减的。
这里有必要对表决机制(选举就是对候选人的表决)做一点简要分析。一种表决机制实际上就是对议案的一种评价系统,而对于一个议案的评价,过高的得分并不值得追求。这如同一场考试所出的考卷。如果学生得分都很高,例如都在95分以上,实际上并不能就此说明实施的教学是成功的,相反它所显示的结果的意义是模糊的,这样的结果对于我们评价教学效果并无多大价值(当然学生得分都很低,例如都在50分以下所透示的意义也是如此),如果用一场考试来评价教学的成功与否,应当能使考生的成绩分布从低分到高分出现两头人数少,中间人数多的情况,就是使学生的百份之八十能得到70~80分。这既能使学得好的学生脱颖而出,也能使学得不好的学生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使得以后能让教师更好地帮助他,或者改进教学。眼下我们看到,在党代会或人代会上,对一项决议的表决往往得到99%以上的赞成率,难道真的有如此高的一致性吗?未必。因为这与四起的民怨声音相悖,这透示出这种过高的赞成率的虚假性;而对一个个人的表决如果总是出现很高的赞成率,就应当警惕可能出现个人专断或者个人崇拜(这两者看似矛盾,却往往同时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例如同时出现在毛泽东身上),久而久之,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群众的智慧逐步湮灭,"文革"那样的灾难就来临了。所以应当改革这种虚假的"赞成率",让投票的赞成率成为一个客观的评价系统。这也在提示我们,目前的党代会或人代会的代表组成没有充分地反映民意,代表们似乎并不知道人民需要什么,这就是代表的产生没有充分体现民意的一个后果。还拿前面举过的城市房屋拆迁作例子,几年前各地省一级和较大的市一级都有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方面地方法规的情况,通常在人代会上都是高票获得通过,但是在施行过程中,这些规定中所内含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问题大大地暴露了出来,许多地方出现了群体上访和公民过激行为,造成了巨大的、不良的社会影响,这种高票通过的地方法规和公民过激行为两者间出现的鲜明的对照,显出了地方立法的尴尬。一个成功的表决机制能否充分地表达民意,反映在一个议案的表决中应当出现70~80%赞成率,然后我们可以分析投赞成票的和反对票的人分别代表的社会成分(例如是分别代表有钱人和穷人),就可以知道这项决定得到了谁的支持和谁的反对,并作为下一步的政策制定的信息储备和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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